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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医学本科高等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医学本科高等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教高〔2020326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卫生健康委,有关本科高等学校,省直有关医疗卫生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医学本科高等院校临床教学基地建设,规范临床实践教学过程管理,保障医学教育人才培养质量,根据原国家教委、原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教高〔19928号)和原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卫科教发〔200845号)精神,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组织制定了《河南省医学本科高等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医学本科高等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827

 

 

 

 

 

 

 

 

 

 

 

 

 附 件

河南省医学本科高等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医教协同 进一步推进医学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6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医教协同 进一步推进医学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7124号)和《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河南省中医管理局关于加强医教协同实施卓越医生教育培养计划2.0的意见》(教高〔2019545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医学本科高等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的建设管理,保障医学教育人才培养质量,适应新形势下我省高等医学教育和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和《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管理暂行办法》(教高〔19928号)、《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卫科教发〔200845号)、《高等学校中医临床教学基地建设基本要求》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南省医学本科高等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简称临床教学基地,下同)是指与举办医学教育的本科高等学校(简称医学本科高等院校,下同)建立教学合作关系、承担临床理论教学和临床实践教学任务的医疗机构。临床教学基地分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三种类型。

  附属医院直属于医学本科高等院校领导和管理,承担医学生临床理论教学、临床见习和临床实习等教学任务;同时,接受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附属医院数量不足的医学本科高等院校,可在不改变原有领导体制及经费渠道的情况下,选择一部分条件及水平较好的教学医院划为附属医院(简称非直属附属医院,下同)。

  教学医院承担医学本科高等院校部分临床理论教学、临床见习和临床实习等教学任务。

  实习医院承担医学本科高等院校部分学生临床见习和临床实习等教学任务。

第二章  临床教学基地应具备的条件

  第三条 附属医院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综合性附属医院应有500张以上病床(中医院应有300张以上病床)。医学本科高等院校设置临床教学基地应以满足实际需要为原则,合理使用省内临床实践教学资源,所设置的直属和非直属附属医院累计核定病床总数与本校在校本科医学生数之比不小于1:1(在校本科医学生数计算方式为: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类各专业按自然生总数计算;预防医学、法医学、药学等医学相关专业及其他层次医学生数按自然生总数折半计算)。

  附属医院科室设置应该齐全,其中内、外(中医含骨伤科)、妇、儿病床要占病床总数的70%以上。应保证对教学病种的需要,内、外、妇、儿各病房(区)应设24张教学病床,专门收治教学需要病种病人;在不影响危重病人住院治疗的前提下,尽可能调整病房中的病种,多收容一些适合教学的患者住院治疗。口腔专科医院应有80张以上病床和100台以上牙科治疗椅。

  应具有必要的临床教学环境和教学建筑面积(不低于810平方米/生),包括教学诊室、教室、示教室、学生值班室、阅览室、技能培训中心、学生宿舍、食堂及课外活动场所等。

  具有本科毕业学历的医师占医师总数的70%以上。其中硕士学位的带教教师占带教教师50%以上,具有正、副高级职称的人员占25%以上,医疗卫生编制按病床数与职工11.7的比例配给,医院按教师与学生167的比例遴选带教教师。

  按全国医院分级标准,医学本科高等院校的附属医院应达到三级甲等水平。

  第四条 教学医院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综合性教学医院应有500张以上病床(中医院应有300张以上病床),内、外、妇、儿各科室设置齐全,并有能适应教学需要的医技科室。专科性教学医院应具备适应教学需要的床位、设备和相应的医技科室。

  有一支较强的兼职教师队伍,具有本科毕业学历的医师占医师总数的65%以上。有适应教学需要的、医德医风良好、学术水平较高的学科带头人和一定数量的技术骨干,包括承担临床课理论教学任务的具有相当于讲师以上水平的人员,直接指导临床见、实习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

  应修建必要的教学专门用房,每生不低于4平方米,具有必要的教室、示教室、阅览室、技能培训中心、图书资料、食宿等教学和生活条件。

  按照全国医院分级标准,教学医院应达到三级医院水平。

  第五条 实习医院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综合性实习医院一般应内、外、妇、儿各科设置齐全,并有能适应各种实习需要的医技科室。专科性实习医院要具备适应学生实习所必需的床位、设备和相应的医技科室。

  有一支较强的卫生技术队伍,有一定数量的适应教学需要的技术骨干,能保证直接指导毕业实习的住院医师以上人员。进修医生不宜承担临床带教任务。

  应修建必要的教学专门用房,每生不低于2.5平方米,具有必要的示教室、阅览室、技能培训中心、图书资料、食宿等教学和生活条件。

  按照全国医院分级标准,实习医院应达到三级医院水平。

第三章  审定机构

  第六条 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联合组成河南省医学本科高等院校临床教学基地审定工作组(以下简称审定工作组),负责临床教学基地资格认定和监管;审定工作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高教处),负责临床教学基地建设与管理的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七条 审定工作组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省临床教学基地的领导管理工作,指导协调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的发展建设;

  (二)负责全省医学本科高等院校附属医院、教学医院的审定工作,并将审定名单及有关资料报教育部备案,同时按医院类别抄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或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三)负责全省医学本科高等院校实习医院的备案工作,并将备案名单及有关资料报教育部备案,同时按医院类别抄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或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第八条 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受理附属医院和教学医院审定以及实习医院备案的申报材料并进行形式审核;

  (二)组织专家对医学本科高等院校申报的附属医院和教学医院进行实地考察,汇总专家实地考察意见及有关材料,拟定审定意见,并向审定工作组汇报;

  (三)汇总整理附属医院和教学医院审定名单、实习医院备案名单,并适时发布;

  (四)组织安排全省临床教学基地建设具体工作。

第四章 临床教学基地的设置与审定

  第九条 附属医院的设置由医学本科高等院校根据办学规模和教育教学的需求,与医院达成初步意向,经医院上级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依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规定及程序报批后,向审定工作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评审认定并批复同意后方可设置。

  第十条 教学医院的设置由医学本科高等院校根据办学规模和临床实践教学的需求,与医院达成初步意向,经省辖市或省直管县(市)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向省审定工作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评审认定并批复同意后方可设置。

  第十一条 一所医院只能被认定为一所医学本科高等院校的附属医院;可结合临床教学资源现状,合理确定与医学本科高等院校合作创建教学医院、实习医院的数量。

  第十二条 医学本科高等院校申请临床教学基地,须由高校向审定工作组办公室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置临床教学基地的申请(备案)报告;

  (二)设置临床教学基地的论证报告;

  (三)医学本科高等院校与医院的合作意向协议书;

  (四)临床教学基地的自评报告(内容包括:医院基本情况;对照原国家教委、原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管理暂行规定》和《河南省医学本科高等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管理办法(试行)》标准,就涉及到的有关条目进行自评的结果;保障临床教学任务的具体措施等);

  (五)医院所在省辖市或省直管县(市)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申报设置的文件。

  省临床教学基地审定工作组办公室受理申请并审核合格后,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省临床教学基地审定工作组根据专家实地考察意见,作出是否批复(备案)的决定,并按程序上报有关部门备案。

  解除合作协议关系的,医学本科高等院校与医院协商一致后,应根据临床教学基地类型相应的审定(备案)程序履行手续。

  第十三条 医学本科高等院校在省外设置附属医院,须经省临床教学基地审定工作组审定后,按医院所在省有关文件要求履行相应手续;设置教学医院或实习医院的,按医院所在省有关文件要求履行相应手续后报省临床教学基地审定工作组备案。我省医疗卫生机构作为外省(区、市)医学本科高等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的须报省临床教学基地审定工作组备案。

  第十四条 2021年起,每年3月、8月为临床教学基地集中申报受理时间,拟设置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的医学本科高等院校,需在每年3月底和8月底前进行申报,逾期原则上不予受理。

第五章 临床教学基地的管理

  第十五条 各类临床教学基地应保证医学生有充足的临床教学资源,每期接收人数以每个医学生可分管68张病床为宜。

  第十六条 经审定(备案)的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实习医院可张挂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监制的河南省医学本科高等院校临床教学基地标牌,标牌名称为:“XXX大学/学院(医学本科高等院校名称)+临床教学基地(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实习医院)。本办法实施前,已经省教育、卫生健康(中医管理)部门批准(确认)设置的附属医院名称可继续沿用。

  未经审定或备案的,不得使用附属医院、教学医院或实习医院的名称。

  第十七条 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原隶属关系不变,医疗卫生、科研任务不变。教学管理由医学本科高等院校负责。

  第十八条 临床教学基地实行动态管理,以5年为一周期进行抽查。凡抽查不合格的临床教学基地,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经复审仍不合格者,取消临床教学基地资格。

第六章 临床教学基地与医学本科高等院校的责任

  第十九条 临床教学基地中承担教学任务的医务人员应在品德修养、医德医风、钻研业务、尊重同道、团结协作等各方面做学生的表率。临床教学基地必须坚持教书育人,培养学生具有良好的医德医风;坚持理论联系实际,重视医疗卫生的预防观念和群体观念教育,确保教学质量。

  第二十条 临床教学基地的医护人员参与指导医学生的临床实践活动须具备带教资格。医学本科高等院校从临床教学基地聘请的兼职教师,必须具有与其拟讲授课程对应学科专业的卫生系统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一条 附属医院一般应实行系、院合一的管理体制。临床医学系(院)的主任(院长)、副主任(副院长)应兼任附属医院的院长、副院长,并由学校任命。附属医院应设有专门的教学管理处(室),并配备足够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干部;医学本科高等院校的临床各科及医技各科教研室应设置在附属医院内,各教研室主任兼任临床科室或医技科室主任(非直属附属医院参照执行)。

  第二十二条 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应有一名院领导负责教学工作,并设立教学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及兼职教学管理、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生活管理的人员。

  第二十三条 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可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与学校主管部门协商,优先选留优秀毕业生。

  第二十四条 临床教学基地要完善教学管理机构,健全并落实管理制度,建立教学激励机制,将临床教学工作纳入医护人员个人年度绩效考核,鼓励医护人员积极参与教学和科研活动,以提高业务能力。医院的收入应有一定比例用于教学及教学管理人员的教学补贴。

  第二十五条 临床教学基地的教学人员享有在医学本科高等院校借阅图书资料、进行科研协作和参加各种学术活动的权利;可参与医学本科高等院校有关科室组织的教学改革研究、教材与实习指导的编写工作,享有评定优秀教师、获得有关教材和教学资料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附属医院可根据教学情况,为具有各级医疗卫生职称的人员评审并向所属医学本科高等院校报请相应的教学职称。医学本科高等院校结合其在聘期间的教学能力及临床教学的情况,评定及晋升其教学职称。

  第二十七条 各类临床教学基地要不断加强教学条件建设,每年将不少于1%的业务收入用于教学和学科专业建设。临床教学基地在基本建设中应修建必要的学生生活和教学专门用房及相关设施、设备。临床教学基地的教学、学生生活等用房只能为教学、学生生活专用。

  第二十八条 医学本科高等院校对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的教学工作应加强管理、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九条 医学本科高等院校有责任通过多种形式对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进行人员培训、教学和医疗指导,安排专题讲座、示范性教学查房和教学交流活动,帮助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切实提高教学和医疗水平。

  第三十条 医学本科高等院校应按一定标准向临床教学基地支付学生教学实习经费,具体标准由医学本科高等院校和临床教学基地协商制定。应适当给予临床教学基地一定的教学经费支持或配置必需的教学仪器、设备等。

第七章

  第三十一条 在临床实践教学中发生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临床医学类、口腔医学类、中医学类各专业,原则适用于医科类其他专业的临床实习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预防医学类、法医学类、药学类等专业实习基地的建设和管理亦可参照本规定的原则执行。

  第三十四条 医学本科高等院校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协作建立的预防医学实习和社会实践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有关精神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所列临床见习,指临床课程讲授过程中,以达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为主要目的的临床观察与初步操作实践,包括现有的课间见习及集中见习等教学形式;毕业实习指以培养临床医师为目的的各专业,在毕业前集中进行的具有岗前培训性质的专业实习:临床实习指专业实习以外的与专业培养目标密切相关的、集中的临床实践教学,适用于基础医学类、预防医学类、法医学类专业及医学影像学、医学检验、医学营养学、麻醉学、护理学、妇幼卫生等专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省临床教学基地审定工作组。如有与其它规定不一致之处,以此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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