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院课外学术报告或专题讲座管理规范
(2009年9月)
为确保学院有良好的教学秩序和课外学术报告或专题讲座的质量,经学院研究特制定本规范,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课外学术报告或专题讲座特指不在教学计划之中的内容。课外学术报告或专题讲座的内容必须具有思想性、科学性、严谨性和针对性。
第二条 课外学术报告或专题讲座的主讲人,应当具备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并且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中级以上职称,在所属研究领域有一定造诣者。
第三条 举办课外学术报告或专题讲座必须办理审批手续,以系为单位申请(写清楚举办报告或讲座的理由、组织与管理、相关事宜的说明等),要安排专人负责提前一周准备相关资料(含报告或讲座的讲稿、主讲人背景和职称材料、讲授时间及参加对象等)到教务办公室办理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报经主管院长审批后,由办公室统一协调安排教室,教室管理员接到办公室通知方可安排使用教室。未通过审核或未经审批私自安排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条 带有广告宣传性质,与专业关系不大,对学生发展帮助不大,内容不健康、庸俗的讲座不得申请也不予审批。
第五条 社会培训机构举办的各类培训讲座,或以讲座名义进行招生宣传的内容严谨进入课堂。
第六条 根据专业发展和学生就业需要,确需组织的培训类的讲座由学院统一研究确定后安排,严禁师生个人或学生组织(团委、学生会、协会等)未经学院批准开设报告或讲座。
第七条 确实对学生发展有益且自愿出资帮助学生组织的单位或个人举办讲座,也必须经过学院的审核与审批,审批程序第三条。所得资金按照相关规定(另行制定)给予推荐人(个人或组织)奖励。
第八条 教师联系的知名专家来校开展学术报告,也要按照本规定中的第三条要求办理审批手续,学院审核通过的将报学校审批,同时与学校有关部门协调按照有关规定给专家授课酬金。
第九条 本规范自通报之日起开始执行。对违反本规范相关内容的行为,学院将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